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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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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62號丁厚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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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補字第1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2號代位分割遺產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丁厚維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李欣怡  住臺中市西屯區
訴訟代理人 劉魯益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嘉揚
                     送達址:新北市新店區
被   告 丁厚維  籍設桃園市蘆竹區
                      (即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丁永健    籍設新北市新店區
               (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丁灌之遺留
之財產有新北市瑞芳區焿子寮段217-1467地號(即重測後瑞芳區
九份段1413地號)土地1筆、中央銀行存款新臺幣299萬6,406元
,繼承人有歐蘊東、丁厚維、丁永健,應繼分各為1/3,嗣因歐
蘊東死亡,其土地應有部分1/3,由丁厚維、丁永健繼承取得,
應繼分各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萬3,877元
【計算式:土地部分(土地面積284.73㎡×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
1/2)+存款2,996,406元×1/3=1,183,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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