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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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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張彥婷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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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給付借款之和解筆
          錄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彥婷之和解筆錄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和解筆錄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和解筆錄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和解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亞運   住新竹市
            涂志翔    住臺北市中正區重
被   告 張彥婷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台北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1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
    法      官  高偉文
    書  記  官  王靜敏
    通      譯  林永泰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涂志翔  到
    被          告:張彥婷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連續9期(9個月
    )為限。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當庭交到庭關係人閱覽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          告  張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王靜敏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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