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張彥婷之和解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給付借款之和解筆
錄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彥婷之和解筆錄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和解筆錄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和解筆錄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和解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亞運 住新竹市
涂志翔 住臺北市中正區重
被 告 張彥婷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台北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基小字第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1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
法 官 高偉文
書 記 官 王靜敏
通 譯 林永泰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涂志翔 到
被 告:張彥婷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連續9期(9個月
)為限。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當庭交到庭關係人閱覽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 告 張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王靜敏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