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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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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304號蔡依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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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小字第3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0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依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柏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住臺北市
被   告 蔡依紋  籍設新北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居新北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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