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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原簡字第7號張汉澔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基原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汉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原簡字第7號原告秦孟涵與被告張汉
澔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2時3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