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37號祝郁馨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3年度基小字第3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37號給付電信費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祝郁馨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煜庭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3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莊雪君 住同上
被 告 祝郁馨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應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