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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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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42號黃玉珠,廖沛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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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3年度基小字第3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42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玉珠、被告廖沛蓉之判決正本,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煜庭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42號
原   告 陳美女  住基隆市安樂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訴訟代理人 吳錦龍  住同上
被   告 黃玉珠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3
                      (應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廖沛蓉  籍設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8
                      (應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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