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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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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004號曹星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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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廉113基簡4字第04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星山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簡字第4號被告曹星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星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星山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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