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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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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3330號詹佳龍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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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清字第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佳龍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30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詹佳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安樂分社收取新台幣53,068元之存款債權(於收取時應予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邱李和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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