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000087號謝裕達之簡易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樂113基交簡87字第 44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裕達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交簡字第87號被告謝裕達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裕達 (詳如卷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裕達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