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53號陳林理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1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53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林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住同上
被 告 陳林理 住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8,287元,及其中20萬0,302元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