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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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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65號林維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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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1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維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汪梅娟  住基隆市七堵區
被   告 林維聲  住基隆市仁愛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
年度附民字第53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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