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000001號朱𧬇竣之裁定一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信111金重訴1字第4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朱𧬇竣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𧬇竣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朱𧬇竣 男 (民國80年9月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住基隆市仁愛區
選任辯護人 賴俊豪律師
鄭皓文律師
陳宗元律師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41至3348、3656、3862、3983、4426、4427、4755至4757、5039至5041、5057、5346、5433、6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𧬇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節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