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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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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000001號朱𧬇竣之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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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信111金重訴1字第4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朱𧬇竣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𧬇竣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朱𧬇竣  男 (民國80年9月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住基隆市仁愛區
選任辯護人 賴俊豪律師
鄭皓文律師
陳宗元律師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41至3348、3656、3862、3983、4426、4427、4755至4757、5039至5041、5057、5346、5433、6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𧬇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節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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