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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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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80號陳凱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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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簡字第1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凱倫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住同上
被   告 陳凱倫  籍設基隆市中正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陸元
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
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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