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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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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387號柯汝萱(原名柯宇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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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小字第3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87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柯汝萱(原名柯宇謙)之判決正本,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柯汝萱(原名柯宇謙)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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