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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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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6837號劉憶雯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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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儉字第68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憶雯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憶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信義郵局收取新台幣16,636元之存款債權(於收取時應予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 發布日期:113-04-13
  • 更新日期:113-04-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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