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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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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666號林佳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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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2年度基小字第26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66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佳怡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住臺北市中山區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林佳怡  住基隆市七堵區
居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814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6,028元自民國94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 發布日期:113-04-13
  • 更新日期:113-04-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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