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757號簡光輝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篤112易757字第050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簡光輝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 年度易字第757 號、113 年度易字第66號
被告簡光輝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57號
113年度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光輝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15號、第102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光輝犯逾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 發布日期:113-04-14
- 更新日期:113-04-1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