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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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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223號陳居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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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3年度基小字第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23號清償債務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居木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住臺北市中正區
      鄧永茂  住同上
被   告 陳居木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 發布日期:113-04-14
  • 更新日期:113-04-1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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