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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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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73號簡光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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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樂113基簡273字第052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簡光輝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簡字第273號被告簡光輝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光輝 年籍資料詳如卷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91號、第7192號、第76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爰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光輝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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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基簡字第273號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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