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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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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113號林奕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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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基小字第1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13號返還借款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奕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張麗美  住臺北市文山區
被   告 林奕達  籍設新北市金山區
                      (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金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店小字第183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
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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