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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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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3號張尹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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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訴字第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尹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號
原   告 陳麗香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昱銘律師
被   告 張尹睿  住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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