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3號張尹睿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訴字第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尹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號
原 告 陳麗香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昱銘律師
被 告 張尹睿 住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