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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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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316號林金樺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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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法113基簡316字第5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金樺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簡字第316號被告林金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金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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