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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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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30號顏翊海之刑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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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義113聲330字第052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顏翊海之刑事庭通知書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330號被告顏翊海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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