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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30號顏翊海之刑事庭通知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義113聲330字第052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顏翊海之刑事庭通知書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330號被告顏翊海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