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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6148號范梅蘭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儉字第6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梅蘭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4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范梅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范梅蘭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安瀾橋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債務人可供扣押之金額若含有社福津貼、補助款等性質而少於每月匯入金額時,或係一般存款而扣除手續費後金額少於新臺幣1,000元時,均請毋庸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