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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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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691號張振賢、蘇添登、張進益、張振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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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6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691號清償債務之裁
          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承受訴訟人張振賢(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蘇添登(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張進益(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承受
          訴訟人張振榮(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現由本股保管,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住新北市三重區
承受訴訟人 張振賢(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蘇添登(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七堵區
      張進益(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七堵區
      張振榮(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振賢、蘇添登、張進益、張振榮為被告張振生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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