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691號張振賢、蘇添登、張進益、張振榮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6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691號清償債務之裁
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承受訴訟人張振賢(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蘇添登(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張進益(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承受
訴訟人張振榮(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現由本股保管,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住新北市三重區
承受訴訟人 張振賢(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蘇添登(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七堵區
張進益(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七堵區
張振榮(即張振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振賢、蘇添登、張進益、張振榮為被告張振生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