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478號楊凱翔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4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78號損害賠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楊凱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許琇雯 住桃園市桃園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
被 告 楊凱翔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72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