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6號廖宏仁,劉典科,劉慶祥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劉典科、利害關係人廖宏仁、利害關
係人劉慶祥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劉典
科、利害關係人廖宏仁、利害關係人劉慶祥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正雄 住臺北市中山區
送達代收人 胡盈州律師
相 對 人 劉典科 住新竹市東區
利害關係人 廖宏仁 住新北市新店區
居新北市新店區
劉慶祥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新北市蘆洲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利害關係人廖宏仁、劉慶祥於民國102
年3月13日及102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並約定於106年3月19日清償,相對人同意負擔
連帶保證責任,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上開債
務之擔保,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於102年3
月22日登記,並於104年6月2日更正登記在案,茲本件債務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變更契約書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6
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及本票(以上均影本)、104年5月22
日確認書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又本院於113年1月2日(
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
述意見到院。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
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
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安樂 西定 857 94 全部 2 基隆 安樂 西定 857-1 2 全部 3 基隆 安樂 西定 857-2 2 全部 4 基隆 安樂 西定 859 209 8分之2 5 基隆 安樂 西定 859-1 3 8分之2
編 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建物門牌 1 984 西定段859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四層、 43.29 全部 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266巷63之3號
2 988 西定段859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四層、 58.28 全部 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266巷63之7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