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22號林心宥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心宥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林佑儒 送達信箱:士林郵局
身分證統一編號:Q123
被 告 林心宥 籍設新北市瑞芳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232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
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5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年4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