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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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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22號林心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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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心宥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林佑儒  送達信箱:士林郵局
           身分證統一編號:Q123
被   告 林心宥  籍設新北市瑞芳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232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
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5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年4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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