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號蔡杰翰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之判決正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施秀鳳 住雲林縣虎尾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P202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住新北市土城區
被 告 蔡杰翰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
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809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年4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