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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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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467號陳昌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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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給付借款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昌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住臺北市中正區
被   告 陳昌羿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2,648元
自112 年5月21日
至112年8月20日
2.095%
 
自112 年6月21日
至112 年8 月20日
0.2595%
自112 年8月21日
至清償日
2.595%
自112 年8 月21日
至112年12月20日
0.2595%
自112 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
0.5190%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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