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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467號陳昌羿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給付借款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昌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住臺北市中正區
被 告 陳昌羿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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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本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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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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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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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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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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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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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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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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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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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 年5月21日
至1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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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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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 年6月21日
至112 年8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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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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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 年8月21日
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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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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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 年8 月21日
至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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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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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 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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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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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