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27號郭周淑霞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之判決正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郭周淑霞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藍鈴凰 住基隆市暖暖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4
被 告 郭周淑霞 住基隆市暖暖區
(併公示送達)
身分證統一編號:C2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18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訴之追加,經刑
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3年4月1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伍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