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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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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27號郭周淑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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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之判決正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郭周淑霞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藍鈴凰  住基隆市暖暖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4
被   告 郭周淑霞 住基隆市暖暖區
           (併公示送達) 
           身分證統一編號:C2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18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訴之追加,經刑
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3年4月1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伍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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