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1046號陳致鈞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樸112聲1046字第4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致鈞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聲字第1046號被告陳致鈞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致鈞 (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致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