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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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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8040號高淑莉之拍賣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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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慎字第180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淑莉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4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淑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不動產者,得於113年4月25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施鴻均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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