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599號石俊宇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損害賠償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原告石俊宇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原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
原   告 石俊宇  住基隆市安樂區
被   告 許木元(即呂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北投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木元為被告呂秀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