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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599號石俊宇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損害賠償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原告石俊宇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原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
原 告 石俊宇 住基隆市安樂區
被 告 許木元(即呂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北投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木元為被告呂秀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