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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667號林文同(家電王國)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小字第6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文同(家電王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小字第667號原告吳采緁與被告林文
同(家電王國)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5
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