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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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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13號周子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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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法113撤緩13字第  563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周子倫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13號被告周子倫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子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子倫之緩刑宣告撤銷。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42 公示送達函(節本)訴訟文書-刑事庭
股       別:法股
函列印份數:2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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