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031號蔡銘元、蔡銘浩之更正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拆屋還地等之更正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銘元、被告蔡銘浩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更正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更正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玉桂 住基隆市信義區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呂簡蜂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00
呂鳯明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F100
呂李淑霞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03
呂麗卿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3
蔡炎坤 住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
蔡銘元 住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蔡銘浩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簡順勇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簡淑玲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4
簡炎煌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訴訟代理人 陳榮成 住新北市板橋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民生街27巷5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27巷5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民生街27巷4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27巷48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件複丈果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