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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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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031號蔡銘元、蔡銘浩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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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拆屋還地等之更正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銘元、被告蔡銘浩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更正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更正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玉桂  住基隆市信義區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呂簡蜂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00
呂鳯明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F100
呂李淑霞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03
呂麗卿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3
蔡炎坤  住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
蔡銘元  住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蔡銘浩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簡順勇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簡淑玲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4
           簡炎煌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訴訟代理人  陳榮成    住新北市板橋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民生街27巷5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27巷5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民生街27巷4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27巷48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件複丈果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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