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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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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011號開庭通知等之黃妙玲、李其昌、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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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妙玲、李其昌、李秀娟之起訴狀繕本
          、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開庭筆
          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張立仁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歷次書
          狀繕本、歷次開庭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
          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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