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000005號蘇宥瑞、禾丞工程行即林沛宸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5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蘇宥瑞、被告禾丞工程行即林沛宸之判
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蘇宥瑞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林沛宸即禾丞工程行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