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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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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000005號蘇宥瑞、禾丞工程行即林沛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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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5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蘇宥瑞、被告禾丞工程行即林沛宸之判
          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蘇宥瑞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林沛宸即禾丞工程行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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