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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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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0847號被告賴招、被告賴沛蓁、被告賴麗娥、被告賴寶秀、追加被告賴和曦、追加被告賴和風、追加被告賴元彥、追加被告賴思妤、追加被告温嘉靖之民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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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2年度補字第8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補字第847號分割共有物之民事庭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賴招、被告賴沛蓁、被告賴麗娥、被告賴寶秀、追加被告賴和曦、追加被告賴和風、追加被告賴元彥、追加被告賴思妤、追加被告温嘉靖之民事庭通知,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民事庭通知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民事庭通知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地    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傳    真:(02)2465-3290
 承 辦 人:宙股 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465-2171轉1627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2年度補字第84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收受本通知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如說明二、三、四所示之事項,逾期駁回。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補字第847號王偉倫與賴阿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1件。
三、應補正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
四、應提出賴阿紅(身分證統一編號:F101)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不得省略)和繼承系統表。
五、本件於112年11月30日發此函命原告補正,原告業已依法
補正訴訟要件在案,為使被告獲悉上情,加以送達被告,如對此函所命事項有不服,被告可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原告王偉倫
副本:被告賴碧曜、被告楊金蘭、被告賴新富、被告楊文源、被告賴淑真、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告賴黃美華、被告賴青益、被告賴招、被告賴沛蓁、被告賴麗娥、被告賴麗珍、被告賴麗玉、被告賴寶秀、追加被告賴和曦、追加被告賴和風、追加被告賴謙榕、追加被告賴元彥、追加被告賴思妤、追加被告陳冠志、追加被告陳威志、追加被告陳怡樺、追加被告温嘉靖
受文清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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