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19號陳恩琪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5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519號給付電信費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恩琪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19號
原 告 李建山 住新北市汐止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0
被 告 陳恩琪 籍設新北市瑞芳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