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3號林若芯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行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若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何○○○
被 告 甲○○
林若芯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池○○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書記官 陳怡文
檔案下載
- 112家繼簡13判決公示送達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