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許建德,許素麗,許素珍,許子鴻,許業揚,邱國永,邱狄弘,邱宏昌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變價分割遺產等
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許建德、被告許素麗、被告許素珍、被
告許子鴻、被告許業揚、被告邱國永、被告邱狄弘、
被告邱宏昌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
住臺北市文山區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住臺北市文山區
被 告 許素麗 住基隆市中山區
許素珍 住桃園市八德區
許子鴻 住基隆市中山區
許業揚 住基隆市中山區
朱金源 住新北市新店區
朱源平 籍設新北市新店區
居新北市新店區
邱國永 住基隆市安樂區
邱狄弘 住基隆市安樂區
邱宏昌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