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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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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許建德,許素麗,許素珍,許子鴻,許業揚,邱國永,邱狄弘,邱宏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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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變價分割遺產等
          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許建德、被告許素麗、被告許素珍、被
          告許子鴻、被告許業揚、被告邱國永、被告邱狄弘、
          被告邱宏昌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7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  
           住臺北市文山區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住臺北市文山區
被      告  許素麗  住基隆市中山區
      許素珍  住桃園市八德區
      許子鴻  住基隆市中山區
      許業揚  住基隆市中山區
      朱金源  住新北市新店區
      朱源平  籍設新北市新店區
           居新北市新店區
      邱國永  住基隆市安樂區
      邱狄弘  住基隆市安樂區
      邱宏昌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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