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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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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214號陳芊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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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3年度基小字第2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14號清償債務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芊香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住臺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住臺北市南港區
高鴻鈞  住同上
被   告 陳芊香  住基隆市信義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982元,及其中新臺幣4,025元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萬3,677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萬5,625元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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