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33號張文契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3年度訴字第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號遷讓房屋等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文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邵錦紅  住基隆市信義區
被   告 張文契  居臺東縣成功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V120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基隆市○○區○○街○○號○樓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7,33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