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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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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000002號咏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胡岑誌(原名胡惟甯)之催繳裁判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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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辰112年度司他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催繳裁判費通知及繳費單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咏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岑誌(原名胡惟甯)、相對人胡岑誌(原名胡惟甯)之催繳裁判費通知及繳費單,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催繳裁判費通知書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叙閎
附催繳裁判費通知書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稿)
地    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傳    真:24653290
承 辦 人:辰股 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465-2171轉1628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辰112年度司他字第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收受本通知翌日起7日內,來院或自行至附近超商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2,074元,逾期逕送強制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台端應向本院繳納如主旨所示之金額業經裁定確定。
二、檢送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規費繳款單各一件(可至超商繳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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