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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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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317號鄭志龍、鄭志福、鄭苑蕙、鄭苑薇、鄭芷澐(原名鄭志昭)、吳月英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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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簡字第3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志龍、鄭志福、鄭苑蕙、鄭苑薇、鄭
          芷澐(原名鄭志昭)、吳月英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簡字第317號原告吳偉華與被告鄭志
          龍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4
          0分,在本院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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