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50號駱進華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3年度基簡字第2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50號返還牌照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駱進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煜庭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50號
原 告 三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土城區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雅雯 住基隆市仁愛區
被 告 駱進華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G120
(應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TDU─一五八三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
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