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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原簡字第7號張汉澔之視為撤回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基原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汉澔之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原簡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