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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84號馮華玲、葉素珍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清償借款之裁定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馮華玲、被告葉素珍之裁定正本,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馮歆恩(原名馮惠敏)
住宜蘭縣南澳鄉
居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馮華玲、馮歆恩、葉
素珍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為葉素珍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馮歆恩為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訴訟事件被告葉素
珍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